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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会计服务中心】今年1月1日起 印花税管理执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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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下称《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发生纳税义务应一次贴足印花

 

??照《规程》规定,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以下简称“贴花”)。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多贴印花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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